歐洲標準是由歐洲經濟委員會(汽車尾氣抽排系統www.xrbeer.com.cn)的排放法規和歐共體(EEC)的排放指令共同加以實現的,歐共體(EEC)即是歐盟(EU)。排放法規由ECE參與國自愿認可,排放指令是EEC或EU參與國強制實施的。汽車排放的歐洲法規(指令)標準1992年前巳實施若干階段,歐洲從1992年起開始實施歐Ⅰ(歐Ⅰ型式認證排放限值)、1996年起開始實施歐Ⅱ(歐Ⅱ型式認證和生產一致性排放限值)、2000年起開始實施歐Ⅲ(歐Ⅲ型式認證和生產一致性排放限值)、2005年起開始實施歐Ⅳ(歐Ⅳ型式認證和生產一致性排放限值)。
汽車排放的國標與歐標不一樣。國標是根據我國具體情況制定的國家標準。歐標是歐共體國家成員通行的標準。歐標略高于國標。
[我國標準]
與國外先進國家相比,我國汽車尾氣排放法規起步較晚、水平較低,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從八十年代初期開始采取了先易后難分階段實施的具體方案,其具體實施至今主要分為三個階段。[1]
新車排放標準實施日期(不能直接作為判定排放階段依據)新車排放標準實施日期(不能直接作為判定排放階段依據)
第一階段
1983年我國頒布了第一批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排放標準,這一批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標志著我國汽車尾氣法規從無到有,并逐步走向法制治理汽車尾氣污染的道路,在這批標準中,包括了《汽油車怠速污染排放標準》、《柴油車自由加速煙度排放標準》、《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排放標準》三個限值標準和《汽油車怠速污染物測量方法》、《 汽車尾氣抽排系統www.xrbeer.com.cn》、《汽車柴油機全負荷煙度測量方法》三個測量方法標準。
第二階段
在1983年我國頒布第一批機動車尾氣污染控制排放標準的基礎上,我國在1989年至1993年又相繼頒布了《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個限值標準和《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車用汽油機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二個工況法測量方法標準,至此,我國已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態的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體系;值得一提的是,我國93年頒布的《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測量方法》采用了ECER15-04的測量方法,而測量限值《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則采用了ECER15-03限值標準,該限值標準只相當于歐洲七十年代來的水平(歐洲在1979年實施ECE R15-03標準)。
第三階段
以北京市DB11/105-1998《輕型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出臺和實施,拉開了我國新一輪尾氣排放法規制訂和實施的序曲,從1999年起北京實施DB11/105-1998地方法規,2000年起全國實施GB14961-1999《汽車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等效于91/441/1EEC標準),同時《壓燃式發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排氣污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也制訂出臺;與此同時,北京、上海、福建等省市還參照ISO3929中雙怠速排放測量方法分別制訂了《汽油車雙怠速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法規,這一條例標準的制訂和出臺,使我國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達到國外九十年代初的水平。
在我國新車常用的歐Ⅰ和歐Ⅱ標準等術語,是指當年EEC頒發的排放指令。例如適用于重型柴油車(質量大于3.5噸)的指令"EEC88/77"分為兩個階段實施,階段A(即歐Ⅰ)適用于1993年10月以后注冊的車輛;階段B(即歐Ⅱ)適用于1995年10月以后注冊的車輛。
汽車排放的歐洲法規(指令)標準的內容包括新開發車的型式認證試驗和現生產車的生產一致性檢查試驗,從歐Ⅲ開始又增加了在用車的生產一致性檢查。
汽車排放的歐洲法規(指令)標準的計量是以汽車發動機單位行駛距離的排污量(g/km)計算,因為這對研究汽車對環境的污染程度比較合理。同時,歐洲排放標準將汽車分為總質量不超過3500公斤(輕型車)和總質量超過3500公斤(重型車)兩類。輕型車不管是汽油機或柴油機車,整車均在底盤測功機上進行試驗。重型機由于車重,則用所裝發動機在發動機臺架上進行試驗。
世界汽車排放標準并立,分為歐洲、美國、日本標準體系。歐洲標準測試要求相對而言比較寬泛,是發展中國家大都沿用的汽車尾氣排放體系。并且,由于我國的轎車車型大多從歐洲引進生產技術,中國大體上采用歐洲標準體系。
輕型汽車
輕型汽車的排放標準在1999年7月發布,2001年修訂。
第一階段:GB18352.1-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I)》,等效采用歐盟93/59/EC指令,參照采用98/77/EC指令部分技術內容,等同于歐I,從2001年4月16日發布并實施;
第二階段:GB18352.2-2001《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等效采用歐盟96⑽69/EC指令,參照采用98⑽77⑽EC指令部分技術內容,等同于歐Ⅱ,從2004年7月1日起實施;
第三階段:GB18352.3Ⅻ2005《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階段)》,部分等同于歐Ⅲ,將于2007年實施;
第四階段:部分等同于歐Ⅳ,將于2010年實施。
中國輕型汽車Ⅲ、Ⅳ號排放標準在污染物排放限值卜與歐Ⅲ、歐Ⅳ標準完全相同,但在實驗方法上作了一些改進,在法規格式上也與歐Ⅲ、歐Ⅳ標準有很大差別。
第五階段:GB18352.5-2013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Ⅴ階段),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重型汽車
重型汽車的排放標準,包括重型壓燃式發動機標準和重型點燃式發動機標準。
1.重型壓燃式發動機標準
(1)GBl7691-200l《車用壓燃式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于2001年4月16日發布,參照歐盟91/542/EEC指令。
第一階段:相當于歐I水平,型式核準試驗自2000年9月1日起執行,生產一致性檢查自2001年9月1日起執行;
第二階段:相當于歐Ⅱ水平,型式核準試驗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生產一致性檢查自2004年9月1日起執行。
(2)GB17691-2005《車用壓燃式、氣體燃料點燃式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Ⅲ、Ⅳ、Ⅴ階段)》,修改采用了歐盟指令2001/27/EC的有關技術內容,于2005年5月發布,分別于2007年、2010年、2012年1月1日實施。
2.重型點燃式發動機標準
GB 14762-2008《重型車用汽油發動機與汽車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III、IV階段)》,于2009年07月01日實施。
第Ⅲ階段:型式核準試驗自2009年7月1日執行;
第Ⅳ階段:型式核準試驗自2012年7月1日執行。 |